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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易考点:诉讼管辖

中国教育在线  |  2020-11-28 首页-考试科目-经济法-复习指导

2021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易考点:诉讼管辖

20201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备考进行中,中国教育在线特别为大家整理了“2021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易考点:诉讼管辖”,请大家认真备考,预祝大家取得好成绩!

1.地域管辖

(1)一般地域管辖(原告就被告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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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1】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提示2】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先立案的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法院。

【提示3】法院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已经立案,移送给先立案的法院。

(2)特殊地域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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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级别管辖:根据案件性质和影响划分第一审分工

(1)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

(2)专门法院包括军事法院、海事法院和铁路运输法院

3.协议管辖:适用于“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如因物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产生的民事纠纷)。

【提示】有协议,按协议;没有协议,按法定(合同纠纷法定管辖为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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