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高频考点40:留置
距离中级会计考试不到50天,考虑到很多同学在备考阶段,不知道如何掌握教材中的考点,为了帮助考生更好掌握知识点,小编特整理“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高频考点40:留置”愿同学们认真对待,好好复习,时而温故而知新,一鼓作气过中会!
【高频考点40】留置
1、留置权属于法定担保物权。
2、留置权的成立要件:
①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②占有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③债权已届清偿期且债务人未按规定的期限履行义务。
3、适用范围:保管合同、运输合同、承揽合同以及法律规定可以留置的其他合同发生的债权。
4、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限: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2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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