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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高频考点18:公司解散和清算

中国教育在线  |  2020-07-21 首页-考试科目-经济法-复习指导

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高频考点18:公司解散和清算

距离中级会计考试不到50天,考虑到很多同学在备考阶段,不知道如何掌握教材中的考点,为了帮助考生更好掌握知识点,小编特整理“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高频考点18:公司解散和清算”愿同学们认真对待,好好复习,时而温故而知新,一鼓作气过中会!

【高频考点18】公司解散和清算

1、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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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不按规定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承担责任。

3、清算期间,公司财产在未按照法定程序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4、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5、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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