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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高频考点12: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中国教育在线  |  2020-07-21 首页-考试科目-经济法-复习指导

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高频考点12: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距离中级会计考试不到50天,考虑到很多同学在备考阶段,不知道如何掌握教材中的考点,为了帮助考生更好掌握知识点,小编特整理“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高频考点12: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愿同学们认真对待,好好复习,时而温故而知新,一鼓作气过中会!

【高频考点12】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1、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1)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

(2)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10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没有社会关系人);

(3)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5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4)最近1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等。

2.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职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权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3.关联关系董事的表决权排除制度

(1)有关联关系董事:不得行使表决权,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2)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出席可举行,须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通过。

(3)出席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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