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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高频考点11:董事会与监事会

中国教育在线  |  2020-07-21 首页-考试科目-经济法-复习指导

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高频考点11:董事会与监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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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频考点11】董事会与监事会

(一)董事会

1、董事会的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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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会议的召开

(1)股份公司董事会会议每年度至少召开2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0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2)股份公司董事会表决:

①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②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而非出席)董事的“过半数”(>1/2)通过;

③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可以“书面”(不能口头)委托其他“董事”(不能是非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3、董事免责

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二)监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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