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高频考点9:有限公司特殊类型
距离中级会计考试不到60天,考虑到很多同学在备考阶段,不知道如何掌握教材中的考点,为了帮助考生更好掌握知识点,小编特整理“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高频考点9:有限公司特殊类型”愿同学们认真对待,好好复习,时而温故而知新,一鼓作气过中会!
【高频考点9】有限公司特殊类型
(一)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1.股东:自然人或法人。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公司,该一人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2.出资:无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可分期。
3、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决定时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强制审计。
4、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国有独资公司
1、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
(1)合并、分立、解散;增减注册资本和发行债券,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
(2)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报本级政府批准。
2、董事、监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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