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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高频考点3:诉讼

中国教育在线  |  2020-07-20 首页-考试科目-经济法-复习指导

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高频考点3:诉讼

距离中级会计考试不到60天,考虑到很多同学在备考阶段,不知道如何掌握教材中的考点,为了帮助考生更好掌握知识点,小编特整理“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高频考点3:诉讼”愿同学们认真对待,好好复习,时而温故而知新,一鼓作气过中会!

【高频考点3】诉讼

1.地域管辖

(1)一般地域管辖,通常实行“原告就被告”原则;

(2)特殊地域管辖:

①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②保险合同纠纷,被告住所地或保险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

③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票据支付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④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⑤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2.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3.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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