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高频考点2:仲裁
距离中级会计考试不到60天,考虑到很多同学在备考阶段,不知道如何掌握教材中的考点,为了帮助考生更好掌握知识点,小编特整理“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高频考点2:仲裁”愿同学们认真对待,好好复习,时而温故而知新,一鼓作气过中会!
【高频考点2】仲裁
1.仲裁适用于平等合同和其他财产纠纷
2.不适用仲裁
(1)与人身有关的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
(2)行政争议。
另外,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不适用《仲裁法》。
3.仲裁协议内容
(1) 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2) 仲裁事项
(3) 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4.仲裁协议效力
双方有仲裁协议,但一方起诉,另一方在法院受理前提交仲裁协议的,法院不予受理。
在法院受理后、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在首次开庭后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5.仲裁回避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4) 私自会见、接受请客送礼的。
6.仲裁裁决
裁决应按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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