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 民航机场》知识点之民航机场建设的相关规定
一、运输机场和通用机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所称民用机场,是指专供民用航空器起飞、降落、滑行、停放以及进行其他活动使用的划定区域,包括附属的建筑物、装置和设施。
民用机场是公共基础设施,分为运输机场和通用机场。
运输机场是指为从事旅客、货物运输等公共航空运输活动的民用航空器提供起飞、降落等服务的机场。
通用航空机场是指为从事工业、农业、林业、渔业和建筑业的作业飞行,以及医疗卫生、抢险救灾、气象探测、海洋监测、科学实验、教育训练、文化体育等飞行活动的民用航空器提供起飞、降落等服务的机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所称民用机场不包括临时机场。军民合用机场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二、民航机场建设规划
(1)全国民用机场的布局和建设规划,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并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2)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全国民用机场的布局和建设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民用机场建设规划,并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报经批准后,将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3)民航机场建设规划应当与城市建设规划相协调。
三、民航机场建设的批准
新建、改建和扩建民用机场,应当符合依法制定的民用机场布局和建设规划,符合民用机场标准,并按照国家规定报经有关主管机关批准并实施。
运输机场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的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四、民航机场建设前的公告
新建、扩建民用机场,应当由民用机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布公告。公告应当在当地主要报纸上刊登,并在拟新建、扩建机场周围地区张贴。
五、运输机场开放使用的情况下的施工管理
根据《民用机场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3号)的规定:
在运输机场开放使用的情况下,不得在飞行区及与飞行区临近的航站区内进行施工。确需施工的,应当取得运输机场所在地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的批准。
在运输机场开放使用的情况下,未经批准在飞行区及与飞行区临近的航站区内进行施工。按规定将由民用航空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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