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考试真题涉及考点:不安抗辩权(9月5日)
单项选择题
甲乙双方订立买卖合同,动牍人,乙为受人,约定收货后10日内付款。在交货前有确切证据证明乙的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甲可采取的措施是( )。
A.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B.行使后履行抗辩权
C.行使不安抗辩权
D.行使撤销权
【答案】C
【解析】不安抗辩权是指在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先履行一方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在对方未能履行合同或提供担保时,可以中止履行合同: (1) 对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 对方有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的情形; (3) 丧失商业信营; (4) 对方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不安抗辩权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合同履行:
①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②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③丧失商业信誉;
④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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