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中级会计经济法考试知识点:汇票的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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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记载事项
绝对记载事项:表明“保证”的字样;保证人签章。
相对记载事项:
(1)被保证人的名称:未记载的,已承兑的汇票(承兑人);未承兑的汇票(出票人)
(2)保证日期:未记载的,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
【提示】
保证人未在“票据或者粘单”上记载“保证”字样而另行签订保证合同或者保证条款的,“不属于票据保证”。
2.保证不得附条件,附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
3.保证的效力
(1)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2)保证人为2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3)保证人清偿汇票债务后,可以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行使“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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