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高频考点27:上市公司的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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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频考点27】上市公司的收购
1、上市公司控制权:持股50%以上;表决权超过30%;决定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实际支配表决权足以对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2、一致行动人:有控制关系;受同一主体控制;同时在两处任董监高;有重大影响、融资安排;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及其亲属;在投资者处任职的董监高及其亲属。
3、要约收购规则
(1)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过60日。
(2)在收购要约确定的承诺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
(3)收购人需要变更收购要约的,必须及时公告,载明具体变更事项,并通知被收购公司。
(4)收购要约提出的各项收购条件,适用于被收购上市公司的所有股东。
(5)收购人在要约收购期内,不得卖出被收购公司的股票;
(6)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18个月内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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