吊销医师执业证
《执业医师法》中有关“吊销执业证书”的规定共有三类。
属于“非法行医”的行为
第一类与“非法行医”相关。当然了,这里所指的“非法行医”是不包括“无证行医”的。该类共有三条:
一、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在注册的地点、类别、范围外行医将被吊销执业证书。
二、申请个体行医的执业医师,须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五年,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行医。未按要求的个体行医将被吊销执业证书。
三、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业活动”中的不当行为
第二类规定则与医师的“执业活动”有关。规定共列出十二条,相关部门将依据实际情节的轻重给予警告、暂停执业活动甚至吊销执业证书的处罚。
(一)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
(四)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
(五)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六)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
(七)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
(八)未经患者或者其家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
(九)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十一)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
(十二)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不按照规定报告的。
另外,还有一些规定说明了一些需要吊销执业证书的客观情况: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
(四)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五)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的;
(六)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此外根据《执业医师法》、《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等授权,《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规定医师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考核周期,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以业务水平测评、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评定来考核医师在考核周期内的执业情况,并将考核结果纳入医师执业注册管理中。
医师定期考核包括业务水平、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三个方面的考核。工作成绩、职业道德由医师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负责评定,考核机构复核;业务水平测评由考核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考核原则上以机考为主,不具备条件的地方可实施纸笔考试。
对考核不合格的医师,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三个月至六个月,并接受培训。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进行考核,对考核合格的,允许其继续执业,但在本考核周期内不得评优和晋升。对考核不合格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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