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士的义务
护士的权利是相对与义务来讲的。权利与义务是统一的,护士在享受国家给予的优惠权利的同时也应当肩负相应的义务。
1、依法执业的义务
《护士条例》第16条规定,护士执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这是护士执业的根本准则。这一原则涵盖了护士执业的基本要求,包含了护士执业过程中应当遵守的大量具体规范和应当履行的大量义务。
2、紧急处置义务
护士与患者接触最直接的人,患者出现任何不良情况,家属首先会通知护士。《护士条例》第17条第1款规定,护士在执业活动中,发现患者病情危急,应当立即通知医师;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应当先行实施必要的紧急救护。
3、问题医嘱报告义务
《护士条例》第17条第2款护士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应当及时向开具医嘱的医师提出;必要时,应当向该医师所在科室的负责人或者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医疗服务管理的人员报告。
4、尊重关爱患者保护患者隐私的义务
《条例》第18条规定,护士应当尊重、关爱、爱护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不得泄露患者隐私患者的隐私。
5、服从国家调遣的义务
《护士条例》第19条规定,护士有义务参与公共卫生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紧急状态时护士应服从政府紧急调遣,在国家遇到突突发事件,尤其是发生重大灾害事故、疾病流行或者其他意外情况时,国家需要充分调动预防、处置、控制疾病蔓延和损伤伤害情况,需要对医疗卫生技术人员进行紧急调用,除了要调用医师外,护士也是调用的对象。
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严重威胁公众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护士有义务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医疗卫生机构的安排,参加医疗救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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