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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安全技术 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1)

中国教育在线  |  2022-06-02 首页-动态-政策法规

1. 出台背景及目的

为了配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一下简称“《网安法》”)的实施,同时适应云计算、移动互联、物联网、工业控制和大数据等新技术、新应用情况下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开展,国家标准GB/T22239-2019《信息安全技术 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以下简称“《基本要求》”和/或“GB/T 22239”)应运而生。

《基本要求》代替了GB/T 22239-2008《信息安全技术 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针对网络安全共性安全保护需求提出安全通用要求,针对云计算、移动互联、物联网、工业控制和大数据等新技术、新应用领域的个性安全保护需求提出安全拓展要求,形成新的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标准。

2. 关键定义

网络安全:通过采取必要措施,防范对网络的攻击、侵入、干扰、破坏和非法使用以及意外事故,使网络处于稳定可靠运行的状态,并保障网络数据的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的能力。

安全保护能力:能够抵御威胁、发现安全事件以及在遭到损害后能够恢复先前状态等的程序。

等级保护对象:是指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工作中的对象,通常是指由计算机或者其他信息终端及相关设备组成的按照一定的规则和程序对信息进行收集、存储、传输、处理的系统,主要包括基础信息网络、云计算平台/系统、大数据应用/平台/资源、物联网、工业控制系统和采用移动互联技术的系统等。等级保护对象根据其在国家安全、经济建设、社会生活中的重要程度,遭到破化后对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公共利益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危害程度等,由低到高被划分为五个安全保护等级。

3. 不同安全保护等级的等级保护对象应具备的基本安全保护能力

在《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2.0:回顾与展望》中,我们介绍了根据网络在国家安全、经济建设、社会生活中的重要程度,以及其一旦遭到破坏、丧失功能或者数据被篡改、泄露、丢失、损毁后,对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公共利益以及相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危害程度等因素,网络分为五个安全保护等级。在这里,根据《基本要求》,我们向大家说明不同级别的等级保护对象应具备的基本安全保护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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