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坝顶道路施工中,项目法人要求设计单位将坝顶水泥混凝土路面变更为沥青混凝土路面。因原合同中无相同及类似工程,施工单位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了沥青混凝土路面报价单。总监理工程师审定后调低该单价。施工单位认为价格过低,经协商未果,为维护自身权益遂停止施工,并书 面通知监理工程师。
【问题】施工单位停工的做法是否正确?施工单位可通过哪些途径来维护自身权益?